(2014)响民初字第01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公祝与李运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响民初字第01920号原告王公祝,居民。委托代理人吴永军,响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运亚,居民。原告王公祝与被告李运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公祝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朱加荣审 判 员 赵卫卫代理审判员 许建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玲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