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梁先钢与廖火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先钢,廖火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621号原告梁先钢,男,1972年8月11日生,壮族,个体工商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高田镇鹤岭村118号。被告廖火德,男,1980年8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阳朔镇矮山村14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先钢诉被告廖火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先钢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先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处理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梁先钢负担。审判员 陆福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志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