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宽民一初字第03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刘晓波与栾继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一初字第03688号原告刘晓波被告栾继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波与被告栾继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以双方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晓鹏代理审判员 王 星人民陪审员 王 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邢晓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