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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怀法永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李敏兰与钱喜相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怀法永民初字第75号原告:李某某,曾用名李金敏,女,198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梁孟杰,男,广东山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某某,男,198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6月17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启亮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达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