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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执裁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赵飞飞与陕西省金刚五矿资源有限公司、钟勇奇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飞飞,陕西省金刚五矿资源有限公司,钟勇奇,钟文旗,钟红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中执裁字第00031号申请执行人赵飞飞,1993年8月11日。被执行人陕西省金刚五矿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7号2号楼8层9号。法定代表人钟勇奇。被执行人钟勇奇。被执行人钟文旗。被执行人钟红旗。赵飞飞与陕西金刚五矿资源有限公司、钟勇奇、钟文旗、钟红旗借款合同一案,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作出的(2014)陕证经字第00711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2015)陕证执第001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金刚五矿资源有限公司、钟勇奇、钟文旗、钟红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赵飞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钟红旗向本院书面提出不予执行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本案在本院审查期间,被执行人钟红旗又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不予执行申请。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被执行人钟红旗撤回不予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庆九代理审判员  王 炜代理审判员  甄 哲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琦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