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一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王XX诉李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李XX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304号原告王XX,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住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金海天花园。被告李XX,女,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住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金海天花园。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李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刚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XX的申请完全自愿,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20元,减半收取3310元,由原告王XX承担。审 判 长 牛高科助理审判员 师 磊人民陪审员 关 锋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童志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