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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一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王XX诉李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李XX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304号原告王XX,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住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金海天花园。被告李XX,女,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住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金海天花园。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李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刚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XX的申请完全自愿,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20元,减半收取3310元,由原告王XX承担。审 判 长  牛高科助理审判员  师 磊人民陪审员  关 锋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童志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