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顾春燕诉周晶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854号原告顾春燕。被告周晶磊。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春燕诉被告周晶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春燕撤回对被告周晶磊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67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李 青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夏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