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召民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X与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召民初字第468号原告李X,男,汉族,生于1989年12月10日,住南召县板山坪镇。被告王XX,���,汉族,生于1985年8月10日,住南召县南河店镇。原告李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方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高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