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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港商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李西奎与金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西奎,金康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港商初字第256号原告:李西奎。委托代理人:俞峰。被告:金康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西奎与被告金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交纳案件审理费之前,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西奎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西奎撤回对被告金康明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齐 慧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邱凯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