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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初字第03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张×1等与张×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1,刘×,张×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初字第03517号原告张×1,男,1942年6月7日出生。原告刘×,女,1942年12月24日出生。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孙芳芳,北京郭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2,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原告张×1、刘×与被告张×2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万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1、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孙芳芳,被告张×2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1、刘×诉称,二原告系夫妻关系,生育二女一子。自张×2结婚后,被告未给过二原告生活费、医疗费等费用,以上费用均由两个女儿承担。原告刘×患有白内障、脑梗,生活不能自理,被告没有伺候刘×生活起居,原告张×1因年龄、身体原因不能照顾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每月各给付二原告生活费600元、原告刘×的保姆费1000元、二原告的医疗费由子女平均负担(每季度给付一次);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2辩称,1、我是出租车司机,收入不固定,我可以照顾原告,也有粮食给原告,但我不同意给赡养费,原告刘天祥不让我进院赡养原告刘×。2、不同意给付保姆费,我可以照顾母亲,我父亲是健康人,理应照顾母亲。3、同意承担报销后的医疗费的三分之一,每季度一次。4、我现在身体也有问题,还要供孩子上大学。经审理查明,原告刘×、张×1婚后育有三名子女,分别为张×3、张×4、张×2。原告刘×现患有白内障、脑梗。2015年5月27日,原告持诉称理由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张×2履行赡养义务。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张×2承担二原告已支付医疗费的三分之一。经本院询问,原告刘×称每月享受老人补助金300元,原告张×1称每月收入2000元。另,被告张×2认可原告刘×患病需要照顾的事实,要求亲自照顾,原告刘×不同意由张×2照顾,坚持要求保姆费。根据二原告提供2014年度的医疗费票据,经核算,原告刘×花去10687.78元,原告张×1花去5121.63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书证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现二原告年龄较大,且无充分的生活来源,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履行赡养义务。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赡养费并负担医药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赡养费的具体给付数额本院根据原被告双方的实际情况酌情予以确定,被告张×2同意给付报销后的医疗费的三分之一,本院不持异议。关于保姆费一节,因原告刘×身患白内障、脑梗等病症,影响正常起居生活,考虑原告张×1亦岁数较大难以照顾,原告要求保姆费合理,具体数额本院酌情予以确定。现二原告因年老患病丧失劳动能力,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已发生医药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2自二○一五年六月始每月给付原告刘×赡养费三百元、保姆费三百五十元,给付原告张×1赡养费一百元(每三个月给付一次)。二、自二○一五年六月始,原告刘×、张×1发生的医药费用除报销部分外由被告张×2负担三分之一(凭乡镇以上医疗部门出具的票据,每三个月结算一次)。三、被告张×2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刘×医疗费三千五百六十二元五角九分,给付原告张×1医疗费一千七百零七元二角一分。四、驳回原告刘×、张×1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张×2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张×2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万纯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小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