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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诉中保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孙洪波诉被告陈志国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洪波,陈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诉中保第72号原告孙洪波,男,住址前郭县前郭镇。被告陈志国,男,住址前郭县。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的(2015)前诉中保字第7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孙洪波申请解除对被告陈志国名下的车号为号自由客小型越野车一台的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陈志国名下的车号为号自由客小型越野车一台的扣押。解除对原告孙洪波提供担保的车号为吉246**丰田白色小型普通客车一台的扣押。审判员  郭海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车延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