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执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王汉胜与何邦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474号申请执行人王汉胜,住郓城县。被执行人何邦友(曾用名何增贵),住郓城县。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郓商初字第11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汉胜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商初字第110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正建审判员 刘炳库审判员 刘晓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旭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