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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执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王汉胜与何邦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474号申请执行人王汉胜,住郓城县。被执行人何邦友(曾用名何增贵),住郓城县。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郓商初字第11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汉胜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商初字第110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正建审判员  刘炳库审判员  刘晓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旭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