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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行初字第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盐城市华越建材有限公司与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市华越建材有限公司,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周兴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初字第0045号原告盐城市华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梁垛镇工业大道5号。法定代表人奕卫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峰,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陈连群,东台市梁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在东台市东台镇海盐路21号。法定代表人冯忠宁,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武军,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杜明旺,江苏月朗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周兴龙,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淑龙,上海坤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盐城市华越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改变被诉行政行为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市华越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盐城市华越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苏学广代理 审 判员 姚 芳人民 陪 审员 施选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代) 张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