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法民初字第02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重庆吉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邓志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吉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邓志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2211号原告重庆吉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镇迎宾路(铜梁大酒店旁),组织机构代码79585593-3。法定代表人陈代香,董事长。被告邓志容,女,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吉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邓志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吉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吉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吉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吉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吉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 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明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