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执字第2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福安市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与林耀华、林云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林耀华,林云声,缪银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9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住所地福安市。负责人张光城,行长。被执行人林耀华,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林云声,男,195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缪银容,女,196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福安市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林耀华、林云声、缪银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152581.85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松荣执行员  蔡庆华执行员  黄仲荣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