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柯民初字第1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陈丽侠与宋保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侠,宋保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1815号原告:陈丽侠。委托代理人:范兰英,绍兴市孙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保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鉴湖路79号。负责人:祝建国。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陈丽侠诉被告宋保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陈丽侠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丽侠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丽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32元,减半收取1366元,由原告陈丽侠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海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玉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