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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3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原告东莞台翔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福特(泉州)鞋材有限公司、王经新、王文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台翔化工有限公司,福特(泉州)鞋材有限公司,王经新,王文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3501号原告东莞台翔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卢朝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坚平、翁佳奇。被告福特(泉州)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王文献,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经新,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王文献。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台翔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福特(泉州)鞋材有限公司、王经新、王文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台翔化工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进行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台翔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02元,因撤诉而减半收取为190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 洁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钟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