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叶杉与周文革、梁秀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杉,周文革,梁秀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325号原告叶杉,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委托代理人刘华英、江帮蕾,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周文革,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滑县人,住襄阳市。被告梁秀平,女,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址同上,系周文革妻子。原告叶杉与被告周文革、梁秀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耀承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辛天成、石海燕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杉的委托代理人江帮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文革、梁秀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杉诉称,2014年6月17日,周文革购买原告价值30万元净水处理设备。因资金紧张,给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约定首付10万元,余款从2014年6月18日起,每月支付2万元至付清止。周文革于出具欠条时支付10万元,并支付了第一个月应支付的2万元,共计支付12万元,尚欠18万元货款未支付;2015年2月25日,周文革又购买原告价值18万元的灌装机设备,并出具欠条,款未付;2015年3月29日,周文革购买原告价值5.4万元饮水机,并出具借条,款未付。以上周文革共计欠原告货款41.4万元。周文革与梁秀平系夫妻关系,所欠货款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故请求判令被告周文革、梁秀平共同偿还原告欠款41.4万元。原告叶杉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周文革与梁秀平的结婚登记申请及结婚证。证明周文革与梁秀平于2012年2月4日结婚。所欠货款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欠款。证据二、周文革分别于2014年6月17日出具的借条,金额30万元,2015年2月25日出具的欠条,金额18万元、2015年3月29日出具的借条,金额5.4万元。证明周文革欠原告货款41.4万元的事实。被告周文革、梁秀平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7日,叶杉与周文革口头协商,叶杉将净水处理设备一套转让给周文革,因周文革分期付款,周文革给叶杉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叶杉现金30万元,从2014年6月18��起,首付叶杉现金10万元,剩余20万元每月18日支付2万元,10个月付清,若没按时到账,叶杉有权让南漳凯骑工业园31号企业停产乃至封厂,造成损失由周文革个人承担。”周文革出具借条后向叶杉支付12万元,尚欠18万元未支付。2015年2月25日,叶杉又将灌装机设备以18万元价格转让给周文革,周文革给叶杉出具欠条一份,款未付。2015年3月29日,叶杉将一批饮水机以5.4万元价格转让给周文革,周文革给叶杉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叶杉货款5.4万元”,款未付。周文革三次共计购买叶杉价格53.4万元设备,支付货款12万元,尚欠货款41.4万元未付。庭后,本院向周文革核实相关情况,周文革表示第一笔30万元,已付现金12万元,另其给原告办理一张充值卡价值2万元,原告另收1万元水款应从欠款中扣减。另两笔欠条中,属帮叶杉买灌装机及饮水机应销售收回货款后才支付,周文革未向本院提交给叶杉2万元充值卡、叶杉收取水款1万元的证据证明,叶杉对此款未认可。本院认为,叶杉与周文革之间买卖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周文革欠叶杉货款应当支付。周文革在与梁秀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依法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偿还。叶杉要求被告周文革、梁秀平共同支付所欠货款41.4万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文革、梁秀平向原告叶杉支付货款41.4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逾期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5元,由被告周文革、梁秀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请求的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451701040001338。上诉人也可以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张 耀 承审判员 辛 天 成审判员 石 海 燕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