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晓民与被执行人建平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民,建平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028号申请执行人:李晓民被执行人:建平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晓民与被执行人建平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的建劳人仲裁字(2014)101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及其它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建平县人民法院(2015)建执字第0002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庞 然执行员 孟 颖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凯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