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执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韩玉成与陈登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莒执字第226号申请执行人韩玉成,男。被执行人陈登照,男。申请执行人韩玉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韩玉成与陈登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98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放弃部分标的款,被执行人履行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该案执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韩玉成与陈登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