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3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福建品派包装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安溪茶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品派包装有限公司,福建省安溪茶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087号原告福建品派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法定代表人陈伟群,任总经理。被告福建省安溪茶厂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法定代表人柯亚鹏,任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品派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安溪茶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品派包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品派包装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自行协商解决为理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品派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福建品派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山鸿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玉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