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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新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原告瓦调玲与被告张小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瓦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新民初字第182号原告瓦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瓦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瓦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致使本案无法继续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本案按撤诉处理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瓦某某负担50元。审判员  赵进荣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田小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