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商)立指字第06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庞香玲民间借贷纠纷指定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商)立指字第06822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刘广东诉庞香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2015)西民(商)初字第937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9日收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移送的刘广东诉庞香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当事人约定“提交甲方或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原告据此可以选择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鉴于《借款协议》首部载明乙方刘广东的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后广平胡同19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移送错误。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刘广东与庞香玲签订的《借款协议》第九条约定“如果甲乙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须提交甲方或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双方对于管辖的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上述规定,该管辖协议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原告可以选择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借款协议》首部载明乙方刘广东的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后广平胡同19号,即双方签订管辖协议时乙方的住所地为北京市西城区。故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告刘广东选择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9373号民事裁定;二、指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为刘广东诉庞香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管辖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接到本裁定后七日内将刘广东诉庞香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诉讼材料退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静审 判 员 李 琴代理审判员 卫 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梁永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