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舒民一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吕冬雪诉王桂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舒民一初字第781号原告:吕某某,女,1990年3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舒兰市法特镇杨林村二社。被告:王某某,男,1990年5月9日生,汉族,舒兰市法特镇财政所司机,现住舒兰市法特镇焦家村一社。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冬雪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于忠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