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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中刑执减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常文斌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常文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黑中刑执减字第939号罪犯常文斌,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小学文化,现在北安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0日作出了(2011)南刑初字第6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常文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2012年1月11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北安监狱于2015年5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常文斌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罪表现。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常文斌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6月16日起至2025年8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辛连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