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二初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冀州市金明春暖气片有限公司与赵铁龙、宋银环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州市金明春暖气片有限公司,赵铁龙,宋银环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二初字第688号原告:冀州市金明春暖气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冀州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淑云,经理。被告:赵铁龙。被告:宋银环,系被告赵铁龙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冀州市金明春暖气片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铁龙、宋银环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冀州市金明春暖气片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系原告权利的处分,其意思真实,亦未违背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州市金明春暖气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6元,保全费1120元共计230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凤计审 判 员 李春密人民陪审员 王爱荣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郝彦华与被告内蒙古利XX物高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系原告权利的处分,其意思真实,亦未违背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王凤计审判员李春密人民陪审员王爱荣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郝彦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