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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二初字第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冀州市金明春暖气片有限公司与赵铁龙、宋银环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州市金明春暖气片有限公司,赵铁龙,宋银环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二初字第688号原告:冀州市金明春暖气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冀州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淑云,经理。被告:赵铁龙。被告:宋银环,系被告赵铁龙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冀州市金明春暖气片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铁龙、宋银环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冀州市金明春暖气片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系原告权利的处分,其意思真实,亦未违背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州市金明春暖气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6元,保全费1120元共计230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凤计审 判 员  李春密人民陪审员  王爱荣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郝彦华与被告内蒙古利XX物高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系原告权利的处分,其意思真实,亦未违背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王凤计审判员李春密人民陪审员王爱荣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郝彦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