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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中民三终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玉坤与被上诉人赵鹏飞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玉坤,赵鹏飞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中民三终字第1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玉坤。委托代理人刘存东,系张玉坤亲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鹏飞。委托代理人赵伟利,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晶晶,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张玉坤与被上诉人赵鹏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赵鹏飞于2014年11月11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张玉坤立即支付借款50000元,利息(从2013年3月2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月息2分计算)及违约金(从2013年4月22日至2013年5月21日按照逾期还款金额每日2‰支付违约金,从2013年5月22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逾期还款金额每日2.5‰支付违约金)。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2014)济民一初字第3529号民事判决。张玉坤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玉坤的委托代理人刘存东、被上诉人赵鹏飞的委托代理人赵伟利、赵晶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民一初字第352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张玉坤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5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商 敏代理审判员  陈莎莎代理审判员  吕海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