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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刑执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刘德平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德平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刑执字第476号罪犯刘德平,男,生于1965年4月20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5日以(2000)绵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刘德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刘德平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5日以(2000)川刑一终字第944号刑事判决维持并核准原判对其所作的死缓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改造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5日以(2003)川刑执字第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5年8月5日以(2005)川刑执字第111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2009年9月27日以(2009)德刑执字第113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减刑一年四个月;于2011年5月13日以(2011)德刑执字第44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减刑一年四个月;于2013年4月18日以(2013)德刑执字第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5年5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刘德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德平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德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德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18年10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庞 涛审 判 员  王 婧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