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白商初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连云港晶华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与路士连、王玉翠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晶华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路士连,王玉翠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白商初字第00125号原告连云港晶华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牛山镇牛山北路阳光小区。法定代表人尹新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吕洲,东海县牛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路士连。委托代理人马林,江苏蒋海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玉翠。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晶华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与被告路士连、王玉翠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晶华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晶华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晶华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59元,减半收取429.5元,由原告连云港晶华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仇 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晓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