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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白商初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连云港晶华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与路士连、王玉翠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晶华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路士连,王玉翠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白商初字第00125号原告连云港晶华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牛山镇牛山北路阳光小区。法定代表人尹新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吕洲,东海县牛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路士连。委托代理人马林,江苏蒋海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玉翠。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晶华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与被告路士连、王玉翠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晶华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晶华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晶华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59元,减半收取429.5元,由原告连云港晶华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仇 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晓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