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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咸中民申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孙斐与李军、宁夏云翔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军,宁夏云翔物流有限公司,孙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卫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咸阳金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张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穆社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门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民申字第000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军,村民。委托代理人:邱福荣,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夏云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同心县高速路口。法定代表人闫宜,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斐,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卫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鼓楼南街美丽城市风景*座商住楼*单元*层*****室。负责人郭科,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玉泉西路***号。负责人刘平,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咸阳金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战虎,该公司执行董事。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玉泉西路***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赞。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创路***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园研发中心。负责人李培义,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穆社会。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门支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西桥巷**号。负责人杨海龙,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李军与被申请人孙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卫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咸中民终字第013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军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军申请再审称,原审鉴定程序不合法,在鉴定机构的选择上,既没有征求申请人的意见,也没有履行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先行程序,且该鉴定结论与被申请人孙斐的伤情不符,该鉴定结论不应采信。故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再审本案。本院审查认为,在一审诉讼中,李军并未对该案涉及孙斐的伤残鉴定提出异议,故其在再审中认为鉴定程序不合法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周昌柱审 判 员  张 娟代理审判员  倪治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杜快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