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商外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何大成、穆罕默德·哈勒德·阿布德拉哈曼·哈玛姆与穆罕默德·哈勒德·阿布德拉、马纯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大成,穆罕默德·哈勒德·阿布德拉,马纯杰
案由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商外初字第77号原告:何大成。委托代理人:陈洵熙。委托代理人:刘远莎。被告:穆罕默德·哈勒德·阿布德拉哈曼·哈玛姆(MOHAMEDHAREDYABDELRAHMANHAMMAM。被告:马纯杰。委托代理人:吴晓坚。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大成与被告穆罕默德·哈勒德·阿布德拉哈曼·哈玛姆、马纯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大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49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745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何大成负担。审 判 长 孙建英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代理审判员 张 婷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周宇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