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执字第1694号-2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梁文广与马景流,陈颖芳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文广,马景流,陈颖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1694号-2申请执行人梁文广,男,汉族,1984年4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马景流,男,汉族,1968年1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陈颖芳,女,汉族,1974年1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梁文广申请执行马景流、陈颖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52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马景流、陈颖芳应向申请执行人梁文广偿还借款本金68000元及相应利息;返还一审案件受理费909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93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其未自觉履行本案债务。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陈颖芳的银行存款4490.15元,缴纳本案执行费50元后,余款4440.15元已退给申请执行人。另本院以另案【(2015)佛城法执字第776号】扣划了被执行人马景流的银行存款11479.86元,以本案扣划其银行存款543.33元,两笔款项合计12023.19元,缴纳本案执行费50元后,申请执行人梁文广参与分配得款1499.19元,该款已退给梁文广。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马景流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北江大堤路2号凰樵圣堡33座103房(证号:0200020408),因系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首查封,本院已致函该院进行参与财产分配;轮候查封马景流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天晟·海琴湾八街3A号(证号:0200121837)及陈颖芳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北江大堤路2号凰樵圣堡车库三075号汽车位(证号:0200255942),因系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首查封,本院亦已致函该院进行参与财产分配。原由被执行人马景流持股经营的佛山市顺德区将盟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南庄圣洁家具厂及由被执行人陈颖芳持股经营的佛山市顺德区乐从���圣洁厨卫店,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确认,上述公司已经停业,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本院经向金融、车管、工商、房管、国土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其意见,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马景流、陈颖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169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需继续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育生审 判 员 黄远东代理审判员 XX日二〇一五年��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威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