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中法行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魏德兴诉安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濮中法行初字第00007号原告魏德兴,男,195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被告安阳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马林青,市长。委托代理人杨根亮,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路钧清,该单位工作人员。原告魏德兴不服被告安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安阳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魏德兴、被告委托代理人杨根亮、路钧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3月23日安阳市政府作出安政复受否(2015)33号不予受理决定,认为魏德兴向吕波个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材料,本人拒收后,向安阳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以下简称龙安分局)违法并责令受理,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魏德兴复议申请。原告魏德兴诉称:1、龙安分局法定代表人是吕波,负责全局工作,履行日常工作义务,我向吕波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遭吕波拒收,属龙安分局的行政行为。被告安阳市政府认为我申请不符合规定,不予受理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2、龙安分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属于违法,被告安阳市政府应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请求撤销安政复受否(2015)33号不予受理决定,判令被告履行查处龙安分局的违法行为,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在庭审中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被告安阳市政府答辩称:1、原告魏德兴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应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魏德兴向吕波个人邮寄申请,本人拒收后,申请复议,要求确认龙安分局违法,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2、根据现有证据显示,龙安分局并未收到魏德兴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魏德兴认为龙安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拒绝提供政府信息的行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被答辩人做出的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并在庭审中向法庭出示以下证据材料:1、2015年3月14日魏德兴行政复议申请书;2、2015年3月16日收到魏德兴邮寄复议材料的EMS回执;3、2015年3月2日“收件人:吕波局长”的EMS回执;4、魏德兴申请龙安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5、魏德兴身份复印件;6、安政复受否(2015)33号不予受理决定;7、2015年4月1日向魏德兴送达不予受理决定的EMS回执;以上证据证明被告收到原告申请后,依法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原、被告对庭审中提交的证据经过了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日,魏德兴邮寄一份特快专递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该特快专递封面收件人为“吕波局长”,内件品名为“政府信息公开材料”。盖有邮政印单的改退批条上显示“收件人拒收”。2015年3月14日,魏德兴通过邮寄向安阳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安阳市政府责令龙安分局受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审查龙安分局拒绝受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2015年3月16日安阳市政府签收,2015年3月23日作出安政复受否(2015)33号不予受理决定并向魏德兴送达。魏德兴不服,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获取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应当受理。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负责法人全面日常工作。本案中,魏德兴向龙安分局法定代表人邮寄材料,且邮件内件品名显示为“政府信息公开材料”,可以显示魏德兴请求的是龙安分局履行行政职责,属于公务行为,法定代表人对政府信息公开材料邮件的拒收行为应视为行政机关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安阳市政府认为魏德兴向法定代表人个人邮寄申请,不能代表其向龙安分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魏德兴请求判令安阳市政府查处龙安分局违法行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安阳市人民政府2015年3月23日做出的安政复受否(2015)33号不予受理决定;二、驳回魏德兴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安阳市人民政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欣欣审 判 员 葛传立代理审判员 贾向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