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商辖终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力与邵振祥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邵振祥,陈力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商辖终字第000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邵振祥,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力,居民。上诉人邵振祥因与被上诉人陈力股权转让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5)赣商初字第0017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邵振祥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邵振祥的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邵振祥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场审 判 员 王抒彦代理审判员 王小姣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敏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