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1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尚某某与朱某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某,朱某某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1963号原告尚某某,男,198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莉萍,系甘肃方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某,男,194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俊杰,系甘州区梁家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尚某某与被告朱某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尚某某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尚某某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某某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尚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志英审 判 员 彭 勋人民陪审员 黄钰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禅晓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