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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1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尚某某与朱某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某,朱某某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1963号原告尚某某,男,198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莉萍,系甘肃方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某,男,194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俊杰,系甘州区梁家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尚某某与被告朱某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尚某某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尚某某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某某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尚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志英审 判 员  彭 勋人民陪审员  黄钰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禅晓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