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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坛民初字第1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周冬莲与金坛市中保纺织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冬莲,金坛市中保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坛民初字第1068号原告周冬莲。委托代理人卞荣保,金坛市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坛市中保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坛市经济开发区金胜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朱忠保,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巫文全,江苏天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冬莲与被告金坛市中保纺织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冬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周冬莲负担。审判员    王保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庄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