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民重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原告卞希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民重初字第12号原告卞希君,男,197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王效刚,男,196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娄京坤,女,196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莱州华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效刚,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卞希君与被告王效刚、娄京坤、莱州华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卞希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020元,均由原告卞希君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国树强审判员 王培盛审判员 李德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