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平执字第1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平度市马戈庄镇冢前村委与孙金山、尤学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度市马戈庄镇冢前村委,孙金山,尤学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平执字第1098号申请执行人平度市马戈庄镇冢前村委。法定代表人于坚平,该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孙金山,农民。被执行人尤学庆,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度市马戈庄镇冢前村委与被执行人孙金山、尤学庆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金山、尤学庆已经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平民三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800元,由被执行人孙金山、尤学庆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华审判员 蒋为民审判员 黄永亭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