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民初字第1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内江市中区诚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黄维平、韩文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江市中区诚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维平,韩文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1124号原告内江市中区诚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内江市中区。法定代表人陈家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艳,女,198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普通授权)。被告黄维平,男,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告韩文华,女,家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内江市中区诚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维平、韩文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以双方己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江市中区诚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内江市中区诚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文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