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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民三终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廉张宁与王海宏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廉张宁,王海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三终字第003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廉张宁,男,汉族,1967年8月3日出生,系洛川县秦关乡廉湖洞行政村第一村民小组村民,现住该村。委托代理人孙西峰,陕西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海宏,男,汉族,1975年6月27日生,洛川县旧县王家村人,现住洛川县尚苹苑。上诉人廉张宁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4)洛川民初字第00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廉张宁及其委托代理人孙西峰、被上诉人王海宏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4)洛川民初字第0049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洛川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57元,退还上诉人廉张宁。审判长  马东风审判员  韩永虎审判员  刘小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侯序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