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11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孙秀荣与支明友、秦维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秀荣,支明友,秦维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1153-1号申请执行人孙秀荣。被执行人支明友。被执行人秦维霞。本院(2014)聊东民初字第1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支明友、秦维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支明友、秦维霞的银行存款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鹃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