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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韦小宝与罗玉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469号申请执行人韦小宝。被执行人罗玉慧。申请执行人韦小宝依据(2014)兴民初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罗玉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罗玉慧名下的房产、银行存款、土地、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执行重新立案,恢复(2014)兴民初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因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卢统英审判员石卢胜审判员韦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谭铭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