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岳执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民分社与被执行人陈庆刚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民分社,陈庆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岳执字第394号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民分社,住所地安岳县文化镇新民街35号。负责人周平,该分社主任。被执行人陈庆刚,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民分社与被执行人陈庆刚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岳民初字第26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陈庆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庆刚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民分社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申请案件执行费50元。担被执行人陈庆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庆刚与前妻离婚后,去年因出事故,导致骨折,现仅靠打工维持生活和供小孩上学,经村委会证实家庭比较困难,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民分社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庆刚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安岳执字第39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陈庆刚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民分社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卫审判员 蒋能凯审判员 唐 俭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超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