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5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李玲与青岛农商银行黄岛长江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玲,青岛农商银行黄岛长江路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5677号原告李凤玲,女,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委托代理人刘振远,山东省琴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雅丽,山东省琴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农商银行黄岛长江路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玲诉被告青岛农商银行黄岛长江路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玲撤回对被告青岛农商银行黄岛长江路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凯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逄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