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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民初字第2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各、郑高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2977号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仙游县鲤城街道园滨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林向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黄良添,系信用联社信贷员,特别代理。被告郑各三,男,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郑高申,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郑各三、郑高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后收取人民币二百四十七元,由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斌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