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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松执民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县支行与潘妍芳、徐文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县支行,潘妍芳,徐文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松执民字第4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阳县支行。代表人:潘俊。被执行人:潘妍芳。被执行人:徐文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松阳县人民法院(2015)丽松商初特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潘妍芳、徐文捷所有的座落于松阳县西屏街道万寿家园16-1幢1单元502室房产[房产证号:松房权证西屏字第××、012729号。土地证号:松国用(2013)第003**号]委托评估,并通过松阳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向社会公开进行拍卖,2015年6月2日10时26分,买受人毛丹(身份证号码:××)以人民币1060000元最高价竞得该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松阳县西屏街道万寿家园16-1幢1单元502室房产的查封;二、松阳县西屏街道万寿家园16-1幢1单元502室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毛丹及丈夫阙明漪所有(财产权等自裁定书送达给买受人毛丹时起转移);三、买受人毛丹为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相应的过户等费用由买受人毛丹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伟平审 判 员 周景根审 判 员 吴子长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翁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