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商初字第2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赵茂海、金卫良与金卫良、潘红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茂海,金卫良,潘红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2566号原告:赵茂海。被告:金卫良。被告:潘红飞。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茂海与被告金卫良、潘红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茂海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茂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1530元,由原告赵茂海负担。审判员  吕美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 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