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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陈坤生与福建省三明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留守处、三明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与企业有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坤生,福建省三明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留守处,三明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24号原告陈坤生,男,1945年7月2日出生,住三明市。被告福建省三明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留守处,住所地三明市。被告三明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住所地三明市。被告福建省三明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留守处、三明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罗聪,女,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三明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员工,住三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坤生与被告福建省三明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留守处、三明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与企业有关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坤生于2015年6月16日以原告陈坤生需要继续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坤生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未规避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坤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19元,因原告陈坤生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0910元,由原告陈坤生负担。审 判 长  陈 昌审 判 员  李 强人民陪审员  陈子玲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邓 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