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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芦法民诉前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贺孟娇与株洲中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贺孟娇,株洲中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法民诉前保字第168号申请人贺孟娇,女,196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委托代理人杨立东,系湖南省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被申请人株洲中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宁开发区上雷家棚子组。法定代表人田佑明,职务:总经理。2015年6月17日,申请人贺孟娇与被申请人株洲中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避免被申请人株洲中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转移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株洲中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价值4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贺孟娇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贺孟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株洲中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价值40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姜 培人民陪审员  沈顺珍人民陪审员  王晚秋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杜志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