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一初字第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张康与赵常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康,赵常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00321号原告:张康。被告:赵常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康诉被告赵常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提出对赵常有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康对赵常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盖士贤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付辰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