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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一初字第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张康与赵常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康,赵常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00321号原告:张康。被告:赵常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康诉被告赵常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提出对赵常有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康对赵常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盖士贤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付辰飞 更多数据: